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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立法方针原则基本确定
文章来源:新华网      2004-4-27 16:46:15
 

  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11月14日在上海透露:有关器官移植立法的指导方针、立法原则等都已经基本确定,对器官移植的规范化管理和建立技术准入制度,将促进中国器官移植事业走上与国际接轨的良性、健康发展道路。

  黄洁夫是中国著名的肝脏外科专家。他在“东方科技论坛”上作题为“肝脏移植的管理和有关立法问题”的发言时作上述表示。这个论坛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主办,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承办。

  黄洁夫表示,中国的器官移植立法既要符合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也要吻合中国的国情,要遵循自愿捐献、知情同意、自主决定、非商业化、公平公正、人文关怀和技术准入的原则。自愿捐献活体器官的,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登记手续;尸体器官捐献的,由近亲属办理登记手续;绝对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但可以支付必要的诸如器官处理和保存的服务费用。

  根据立法进程中的有关讨论,活体器官捐献者必须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者限于亲属和婚姻关系3年以上的配偶。此外,尸体器官摘取术后进行保护遗容的处理、为器官移植捐献者和受者保密等问题也纳入了讨论范畴。

  黄洁夫强调,基于中国人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目前中国还不宜实行推定同意捐献政策,应保证死者的亲属充分知情和同意,否则不宜进行尸体器官的摘取。近年来,中国器官移植出现强劲发展势头,肾、心、肺、肝、胰等移植的数量和技术普遍提升,肝脏移植的技术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法律法规建设和管理的滞后,造成中国器官移植难以登上国际主流舞台。在供体器官匮乏的同时,器官获取和分配中的随意和浪费现象也日益突出,由于缺乏技术准入制度,出现了无序竞争的散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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