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发布《中医病案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全国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实施新版《中医病案规范》。
为适应全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中医医疗质量,进一步发挥中医特色,促进中医病案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和医政管理专家对1992年起在全国试行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中医病案规范(试行)》,自2000年9月1日起在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试行,综合医院和其他专科医院中医科可参照执行。原《中医病案书写规范(试行)》和《中西医结合病案书写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民族医病案规范由有关省、自治区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范》修订,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将自8月上旬在全国分期、分批举办《中医病案规范》培训班,各地也将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培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