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精神,我司组织起草了《医用辐射机构与放射诊疗技术准入管理办法(讨论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讨论,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于2004年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附件:《医用辐射机构与放射诊疗技术准入管理办法(讨论稿)》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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