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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4月1日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文章来源:郑州日报      2004-3-31 16:19:18
 

   4月1日将要正式实施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出新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经营药品类别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要在岗。要求药店配备药师及药学专业人员主要是基于指导患者购药,保障人民安全用药的目的。那么,在我市药店经营中实际情况如何?记者就此进行了暗访。

    药店药师多半偷懒
    3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记者来到位于汝河路上的仟禧堂药店汝河路分店,以有患者消化不好、有呕吐症状病由询问营业员该买什么药,一名营业员听后也没多问就说:“你买化积口服液吧,15元一盒,这药是专治那病的。”记者就问有没有执业药师再咨询一下?“执业药师上午不在,下午才来呢。”营业员不耐烦地说。
    接着,记者又来到汝河路129号的市医药供应公司新特药供应商店,这家药店只有一名男营业员在场。记者以咨询购药为名,要求请教执业药师或专业人员时得到的答复仍然是“不在”。记者又来到桐柏路与汝河路交叉口的“民生药店”,当向营业员咨询时,营业员热情地把记者推荐到“咨询台”前的一位老中医那里,这位老先生在了解情况后,问记者家在哪住,希望去看一下孩子的情况再开药。

    药店缘何须配药师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同时,在对药品经营单位必须进行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验评定标准》中也将此作为“关键”条款,达不到该条件的就不允许经营药品。
    据介绍,建立药师及药学专业人员队伍就是为了切实指导消费者用药,严防消费者滥用药物和错用药物,达到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目的。

    药学人才供应不足
    正是因为药品的特殊性,对于专业人才也提出更高要求,由于种种原因,执业药师等药学专业人才供应不足在我市仍是一个现实问题。
    目前,我市执业药师人数达到961人,占全省执业药师总数5976人的近1/6;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共有1840人,居全省首位。但随着我市大力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需要,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药品销售网络,药品经营企业仍在不断增加等因素的影响,药学专业人员供需矛盾仍很严峻。
    市药监局流通处负责人介绍,我市市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中级以上药学专业人员;郊区乡镇开办的药品企业必须配备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村里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这些硬条件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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