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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违法药品广告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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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8 11:29:30

  据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蓝煜日前透露,2004年1月到9月对全国部分药品电视广告监测检查发现,违法率高达62%;而同一时期药品报纸广告的违法率更是高达95%。

  看到这则消息,笔者的脑海里立即浮现出两张脸谱:一张是众多的消费者因惊讶而木讷、因担忧而后怕、因无奈而愤怒的脸;而另一张,是违法药品广告的炮制者阴险而又得意的脸,违法广告的一路平安,让这张脸上满是猖狂的红光。

  62%和95%,这样高的药品广告违法率数据,无异于告诉我们:绝大多数药品广告靠不住。在这些数据背后隐藏着的,首先是无数消费者数不尽的经济和健康损失。商家做广告,无非是为了促成销售吸引购买。而许多消费者也正是在漫天遍地的广告轰炸下,付出了经济和健康的代价。其次,在这些数据背后隐藏着的,还有对守法商家的巨大不公。当违法行为得不到严惩时,违法必将成为“最优”的选择。这不仅沉重打击了守法者,同时也让守法者的队伍越来越小。

  那么,谁应该对这样的数据负责呢?是谁让违法药品广告横行无忌,又是谁让违法药品广告一路平安的?

  首先,在这个问题上指责“老鼠”太不给“猫”面子,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更何况在“鼠乱”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情况下,一些原本守法的商家,也将受到同行的竞争排斥和自身的利益挤压。换句话说,许多商家之所以加入到违法者的行列,或许并不全是“主动介入”,而是在残酷的竞争中“被迫跟从”———既然违法不被严惩,不违法等于就是间接增加了成本。

  广告商家之外,广告经营单位势必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同样应仅限于“一部分”。广告经营单位,毕竟不是专业的把关机构,他们的责任在于认准一张“通行证”———广告批文。可事实上,许多广告之所以违法,问题并不完全出在没有批文,而恰恰出在获取批文的合法性。退一步说,即便都是广告经营单位在违规受理违法广告,执法机关一样可以通过严厉的惩处予以纠正。何以仍有如此高的违法率出现呢?

  广告商家和广告经营单位都只是“执法客体”,广告执法机关才是“执法主体”。让人瞠目的药品广告高违法率,实际正是执法不力的体现;“执法主体”理应是主要责任的承担者。广告的违法率越高,执法的有效率越低,这才是正确的推导式。问题是,当95%的药品广告都违法时,这又该是怎样的执法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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