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现年36岁的高某是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上的一名个体工商户。2003年7月7日晚,高某因感冒而身感不适,便让妻子杨某到附近的药店买些感冒药。据杨某回忆,当晚她来到集镇上的汇康堂药店,因感冒药种类较多,便在药店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四颗“感康片”。“这药怎么服用?”“每次一片……”高某服用了一颗“感康片”后,大约只过了20来分钟,不仅头昏发热没有好转,反觉得口干发麻,下身烧热,更感不适。到了第二天早晨,杨某发现丈夫的脸部和眼睛一片红肿。高某也觉着浑身无力,视线模糊。“看来我对感康片过敏,不看医生是不行了。”鉴于病情严重,高某在妻子的陪同下,赶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邵逸夫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诊断为固定型药疹(感康过敏),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经过二十多天的诊治,高某出院回到家中休养。一颗感冒药不但没有治好感冒,反吃出个药物过敏,还花去了14000余元医疗费,高某左思右想觉得这事得找药店或者药厂讨个说法。
对于高某的遭遇,药厂和药店极力推卸责任,几经交涉无果,高某于今年7月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药厂和药店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44000余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药店承认高某的妻子曾于去年7月7日晚在该药店购买过“感康片”和次日在邵逸夫医院就诊时的诊断结论来看,高某是由于服用了吴太公司生产的“感康片”而导致过敏这一事实符合常理,应予认定。吴太公司是否在药品说明书中对过敏者能否使用该药品这一问题已尽到了告知义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目前销售的“感康片”的说明书中已明确规定了“过敏者禁用”,但高某当时服用的“感康片”的说明书中却没有这样的内容,即原说明书中只注明了“对过敏或慎用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隐瞒了该药可能引起严重过敏反应,对过敏者禁用的事实,使药店无法按说明书对高某进行正确地说明。因此,吴太公司的原“感康片”说明书未尽到告知过敏者禁用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吴太公司作为“感康片”这一非处方药品的生产者,应在该药品的说明书中明确说明禁忌症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列出禁止服用该药品的人群或疾病情况,其对自己所负法定义务的懈怠,与高某发生过敏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3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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