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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外衣”有“讲究” 用不合格药包材最高罚款3万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2004-9-14 8:52:53
 

    今后,药品包装的“外衣”必须“讲究”起来!

 凡是使用、进口、生产不合格药包材的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并被追究有关责任。这是记者从9月13日广东省召开的“全省贯彻药包材料大会”上获悉的。

 据透露,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普通天然胶塞作为药品包材由于存在易老化、易产生不溶性微粒等缺陷将被停止使用(不包括口服固体药品包装用胶囊、垫片、垫圈)。对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用普通天然胶塞包装药品(包括医院制剂),在药品的有效期内用完即止。从2005年1月1日起,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进口药品、医院制剂的申请及其变更药包材的补充申请,不再受理采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

 据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陈登祥介绍,广东省虽然不是普通天然胶塞的生产大省,但由于其在输液产品中使用较多,因此其停用后的监督同样不容马虎。据其透露,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3号局长令加大了对药包材的监管力度,根据有关规定,凡是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将责令其停止生产、进口和使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罗平华处长告诉记者,广东省药包材生产企业经过近几年的改造,特别是通过实行药包材产品注册管理后,企业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有了质的变化。目前全省一类药包材注册品种225个,约占全国的1/5,二类品种89个,生产厂家196家,大宗产品主要有塑料瓶、药用复合膜,最近投产的“丁基胶塞”填补了省内空白。与此同时,“中山健康基地”即将投产“多层共挤输液袋用复合膜”,也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名词解释

 药包材,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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