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还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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