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冲突事件激增 医院必须配合患者复印病历
2004-8-9 16: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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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报日前一篇关于医患冲突方面的报道,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此报道表明,南京今年由医患纠纷引起的大规模冲突事件比去年同期激增40%以上。用什么办法来解决矛盾呢?本报《律师视点》栏目特地邀请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金宝先生,在8日下午接听读者热线。 由于咨询十分火爆,无奈之下,记者请王律师搬来救兵,临时邀请了该所副主任医师龚拥军律师一起接听热线,及时给读者答复。 经过整合,记者精选了以下几个问题,希望能给读者帮助。 问题1谁来惩治医院修改病历? 8日较多咨询电话集中在了一个问题上,医院修改病历要承担什么责任?其中吴先生来电反映,他掌握了医院修改病历的证据,但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仍然采用院方的病历。他问,医院修改病历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 律师强调,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一般情况下,医患纠纷中病历是最直接的证据,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院审判都会以病历记载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病历就是诊疗过程的真实记载,因此及时地复印、封存病历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及诉讼是非常重要的。在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时,医院必须配合,不得拒绝。如果患者遭到拒绝,可以直接找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医院修改病历的问题,已经引起法院的重视。前不久,南京市鼓楼法院就向省卫生厅发出过司法建议,建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查处力度,切实防止医院违规处理病历。对于违规修改的病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是不能采用的。 违规修改病历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在回答马鞍山读者的这个问题时,律师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于今年年初发出《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一旦确定医院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资料的,就可以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在江苏省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医院作出相应的责任认定。 问题2医院有错就是医疗事故吗? 朴先生询问,他弟弟在医院手术时,由于电工失误导致突然停电,造成了不幸事故,而手术医生、护士操作本身没有什么过错,这能不能算医疗事故? 律师告诉朴先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不仅包括参加治疗的医生、护士,也包括为医疗活动提供支持的后勤人员,他们的过错造成事故的,也应按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而面对顾先生相近的问题,律师却作出了相反回答。顾先生说他母亲因冠心病住院,院方对同时存在的糖尿病明显漏诊,未进行任何治疗,后母亲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亡。顾先生认为,医院漏诊漏冶的医疗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律师指出,院方的过错行为必须与病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确定医疗事故。本例的漏诊漏治固然有错,但与病人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医疗事故。 问题3非医疗事故的官司如何打? 较多读者询问,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就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又会如何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对此指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条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疗机构就不能按《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相关规定处理。此时,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经过充分的法庭质证,患方提出了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人民法院应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不予认定,直接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判决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二是患方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即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符合《若干规定》第27条的情形。 当然,患者方也可依据《若干规定》,自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 问题4医疗纠纷赔偿该怎样提? 对法律有着较强关注的数位读者提出这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较,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较高,如果当事人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该怎样提出赔偿? 律师解答时引用了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意见:《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结案后确需继续冶疗的,可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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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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