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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医生糊涂一刀 七旬老翁掉了命根

2004-5-12 15:57:03

因为医生的失误,一刀切掉了七旬老翁的“命根子”。5月11日上午,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姚大伯损失4337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001年7月10日,姚大伯身体不舒服,到被告处治疗,门诊诊断为“双肾多发性结石及左输尿管结石伴双肾积水,医院要求姚住院治疗。两天后,医生为姚实施了输尿管切开取石支架管术。在手术中,医生未经姚同意,切掉了姚的睾丸
  
  7月23日,医院通知姚大伯病已治愈,让其出院。姚回家后,病情非但未见好转,反而加剧。8月16日,姚大伯又住进该院,前后共花掉医疗费14000余元,但病情仍不见起色。病没治好还丢了命根,老人越想越伤心,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只好诉诸法律,要求医院赔偿。
  
  法院受理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浙江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去年底,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该医疗事故属2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4月,在庭审过程中,医院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持保留意见,并认为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很复杂,不能都推到医院身上。况且姚大伯本来身体就很虚弱,院方在手术前已口头告知姚的家属手术的过程、后果及存在的危险。况且鉴定结论只认定院方有主要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按责任来进行分配承担,故不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院在对患者手术治疗过程中所采取的医疗行为,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在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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