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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索赔咋这样难

2004-5-12 11:37:35

    2002年11月22日下午4时许,下岗职工张金明在前往公主岭市中心一家商厦时,因天冷路滑不慎摔伤,而后入住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温州分院。当时的X光片显示:患者右股骨上段有长斜形骨折,并且呈重叠移位状态,同时骨质粗大,皮质薄,骨髓腔宽,但无明显骨膜反应。据此,当时该院对患者伤情所作的入院诊断为:右股骨长斜型闭合性骨折(据患者诉)。

  次日上午10时许,该院主治医生刘国成在硬膜外麻醉的前提下,对患者张金明实施了右股骨切开复位、肿物刮除、植骨及钢板固定手术。整个手术历时5个小时。术中除了主治医生接听过3次手机电话(据患者诉)及一位不速之客擅闯手术室外,手术还因固定钢板的医用钻头不锋利而被迫中断,致使患者骨质外露40余分钟,远远超过了手术必须的骨质外露期限,给术后患者病情的恶化和变异埋下了可怕的隐患。

  术后,医方再次对患者的病情作出诊断:右股骨肿物,右股骨病理性骨折(医疗事故鉴定期间,医方向鉴定机关提供)。术后第12天,患者伤口表面愈合,且无其他异常反应,医方决定对患者停针停药。为此,张金明觉得与其长期住院增加费用,不如早日回家静养节省开支,故于2002年12月5日办了出院手续,回到家中。

  然而,从出院后的第5天开始,张金明便发现自己伤腿手术刀口处呈现红肿状态,且日复一日加重。而后虽经院方主治医生多次上门往诊处置,但均不见好转,遂于2003年1月6日被迫另住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诊治。当时被该院诊断为:右股骨干病理性骨折,植骨及钢板固定术后化脓性骨感染(当时患者听说此病就是骨髓炎)。2003年1月8日,该院对张金明实施了“扩创、探查、持续灌洗引流术”,术后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此间,张金明在与病友和医方人员的闲聊中得知,骨髓炎是一种很难治愈的顽症。为了尽早治愈,张金明于2003年1月15日转入沈阳市沈河五院继续接受治疗。当时被该院诊断为:右股骨化脓性骨髓炎。当时X光片显示:患者体内起固定作用的钢板已经松动,部分固定钢板的钢钉也已弯曲变形。据此,该院于2003年2月10日对张金明实施了“骨髓炎病灶清除术和右股骨钢板摘除术。”

  术后,经过一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张金明的病情一天比一天好转。但此时他们已为治病花掉了9万余元,再无力支付治病的费用了。张金明只好于2003年3月20日出院回家。

  之后,张金明在家人的搀扶下,找到原发病诊治医院———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温州分院的领导,提出索赔的要求。得到的回答是:“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认定我们确实有责任,我们是无法进行赔偿的。”张金明只好找到公主岭市卫生局,提出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请求。得到的答复是:“(当事)医院正在进行内部机构改革,目前隶属关系尚未确定,暂时不能办理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事宜。”张金明又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当地法院,口头提出诉讼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四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法院无法审理此案。”为此,张金明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四平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请求,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委托,我们无法实施医疗事故鉴定。”就这样,张金明及其家人在当地跑了一大圈,均无结果。

  迫于无耐,2003年5月中旬,张金明委托家人,通过媒体将此事反映到公主岭市委市政府。市领导高度重视,当即责令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2003年7月至9月间,四平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分别作出鉴定结论。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温州分院及当事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的手术治疗过程中,手术时间过长,出血量过多,而且术前器械准备不足,检查不充分,对术后感染,引发骨髓炎有一定关系,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张金明医疗事故争议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并认定有关医方对本起医疗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2003年9月20日,张金明接到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机关的终结鉴定书后,马上以书面形式,依法提出医疗事故争议调解处理请求,希望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温州分院及相关当事医务人员,依法赔偿医疗事故患方当事人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继续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对此,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温州分院的领导认为:根据吉林省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规定,本起医疗事故中的医方应对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按次要责任承担30%。同时认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中,并未对患方继续治疗及护理提出建议,故不承担继续治疗及护理的各项费用。同时患方没有相关部门的评残鉴定,故不承担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事实上,截至目前为止,张金明受伤的右腿已比正常的左腿缩短了2厘米多。按照省高院司法鉴定委员会原负责人张雷的目测说法,目前张金明最低构成十级残疾。据此可以断定,张金明的腿伤不仅具有继续治疗的必要,而且确实构成一定等级的残疾,只是目前尚需有关法定权威机关对此作出认定罢了。

  但认定需上万元费用,而眼下张金明一家5口人中,有4口人尚无劳动能力,惟一的一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还要整日陪护张金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全家日常生活都要依靠亲朋好友的接济,哪里还有能力支付上万元的认定费。张金明对记者说:“医方在赔偿过程中寻找借口,处处设障,刁难患方,拖延赔偿,真不知其良心何在!”

  据了解,目前医患双方已达成分两步进行的口头赔偿协议,即医患双方无分歧的赔偿项目先行落实,有分歧的赔偿项目待分歧消除后再行落实。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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