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极为关心“公众场合中的体面行为”,男人开始被迫穿着衣服游泳。而且,一条短裤也被认为,不够雅观,男子泳装变成了厚厚的套装,不仅遮盖了躯体,而且还遮盖住了手臂和大腿。 早期的男子泳装用厚哗叽做成,腰间没有松紧带,因此经常会下滑,甚至在水下会褪到脚跟上!尽管面对道德的谴责,男人们仍强烈地予以反对,一有机会就裸泳。 与此同时,为了禁止女子“放荡”的服装,政府的立法机构对人们在海滩上窗戴的服装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游泳衣必须覆盖从颈部到膝盖的人体部位。不过,女人们经常无视种种清规戒律,而将游泳当成一种运动和争取社会自由的行为。一位根据1864年通过的“女性服装改革法”而受到起诉的悉尼妇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如下勇敢的辩护: 法官:你曾在公众场合没有穿衣服。 被告:大人,我当时穿着内衣在海里游泳。 法官:这正是问题所在,太太。你对此有何解释? 被告:大人,那天天气很热,而沿岸的海水看上去很凉快,令人很想游泳。 法官:你当时头脑很清楚吗?你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吗? 被告:是的,大人。我对此有清醒而愉快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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