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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子美容致使眼睛失明深圳患者一审获赔32万元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2005-3-17 11:06:16
 

  本报讯 (记者/甘雪明)美了鼻子,瞎了眼睛,李小姐的“美”梦终成噩梦。两年前,李小姐在深圳一门诊部施行鼻部美容手术,术后出现头晕、右眼视物不清等症状,后来右眼竟失明了。一怒之下,李小姐将该门诊部和其投资方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判门诊部赔偿李小姐32万元。该门诊部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深圳市中院开庭二审。

  今年25岁的李小姐诉称,2003年8月19日晚10时,她在深圳某门诊部施行鼻部美容手术。手术后,她感到头晕、右眼胀痛、右眼视物不清、全身冒冷汗、心慌,经该门诊部的短暂治疗后转至深圳市眼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继续治疗,但都没有明显效果。且病情逐渐恶化,其右眼完全失明,左眼视力降低。

  一审期间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小姐右眼伤情构成七级伤残。该门诊部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在对李小姐实施隆鼻术的过程中没有医疗过错,但该门诊部的治疗行为与李小姐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该门诊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赔偿李小姐因此造成的损失,即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该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门诊部称,实施该手术的医师是正规的医科大学毕业的,整个手术过程严格按照手术安全操作进行,因此请求法院按照《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们认定该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此,李小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门诊部在手术中存在过错,医疗事故鉴定也不是侵权诉讼的必经条件。

  法庭在审理后宣布,将对此案择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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