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放心120 > 两性空间 > 两性专题 > 同居时代 > 正文

老年非婚同居权益难保障


本文章关键词老年
请输入关键词搜索更多信息
2004-4-14 16:05:05

老年人同居应事先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双方子女也应慎重对待老人再婚,事先可对将来生活费、医疗费等进行明确划分,也可以进行婚前公证。

  民政部门日前对上海敬老院的一项抽样调研发现,老年人非婚同居并非个别现象。虽然很多敬老院禁止非婚老人同住一室,但也有敬老院默认这种做法,院方的理由是:“老人要求换房也没啥大惊小怪,不过是图个相互照应。只要子女同意,院方没有理由阻止。”

  六成以上的被访对象认可老年人同居,他们认为小辈不应阻止老人“追求幸福”。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家里有一个老人已经很操心了,再多一个怎么吃得消。何况,这样做似乎也有违传统风俗。”

  老年人同居,还面临这样的问题,女性老人寿命普遍比男性长,女方不仅在日常生活中照顾“老伴”起居,对方生病住院期间,还承担护理照料工作。一旦“老伴”过世,很可能被对方子女“扫地出门”,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女方根本讨不到“说法”。

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处长周吉祥指出,社会应清醒认识老年同居的利弊。老年人同居应事先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双方子女也应慎重对待老人再婚,事先可以“约法三章”,对将来生活费、医疗费(特别是大病医疗费)、护理费等进行明确划分,也可以进行婚前公证,明确婚前财产、继承权、子女关系等。



解放日报
热门搜索:糖尿病 高血压 性爱
评论】【进入论坛】【打印】 【投稿
  相关文章
   白内裤为中老年妇女“把脉” (2004-5-10 15:38:15)
   安然度过老年人心态失衡期 (2004-5-8 15:37:50)
   中华医学会老年医学分会第七届全国老年医学学术会议暨华夏老年医学学术研讨会征文 (2004.11)
   中国老年痴呆与抑郁症论坛征文通知 (2004.9)
   全国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老年病学术大会征文 (2004.8)
   第一届全国“食品营养功效成分对亚健康和老年保健作用研究进展”研讨会暨学习班通知 (2004.8)
·头痛 肥胖 贫血 乙肝 厌食症 颈椎病 支气管炎
·胃炎 肺炎 胃癌 痛风 关节炎 高血压 肾功不全
·感冒 中风 痔疮 白发 牛皮癣 前列腺 消化溃疡
·哮喘 肾炎 痤疮 脱发 白血病 结核病 神经衰弱
·癫痫 腹泻 鼻炎 皮炎 糖尿病 白内障 口腔溃疡
·妖娆侗体 深情热吻 娇艳欲滴 床第之欢 玲珑曲线
·美胸战士 个个风骚 玉体妖娆 粉红女郎 局部特效
·狂野奔放 两性缠绵 全裸写真 鱼水之欢 性感如火
·丰胸美女 人体写真 飘飘欲仙 激情脱衣 辣妹沐浴
·性感惹火 绝色佳人 女性风彩 娇俏可爱 粉红风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