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贝氏药业董事长贝庆生昨天向记者透露,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责令江苏省物价局撤销对沈阳山之内公司生产的法莫替丁的单独定价。贝庆生历时两年多的“民告官”,经过近20场的败诉,终于成功把外资药厂从高高的原研制药单独定价上拉下马。
据了解,贝庆生在对江苏省物价局的行政上诉状中表达的主要观点是同质药品存在重大定价差异:按江苏省物价局规定,沈阳山之内药业生产的片剂(商品名高舒达)20mg×10片每盒为21.2元,20mg×30片每盒为56.6元(GMP),而原告广州贝氏药业和国内其他厂家生产的法莫替丁20mg×30片每盒为9.8元(GMP),两者之间的价格相差达5倍以上。由于贝庆生能提供广州贝氏药业与高舒达具有生物等效性证明,于是,贝庆生以江苏省物价局违反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将其告上法庭。
留意贝庆生在广东、上海、北京、云南、福建等多个省份经历的近20场民告官官司,其上诉的请求与摆出的事实理由大同小异,焦点都在对同质异价的申诉。从这次判贝庆生胜诉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上,记者看到了几个鲜亮的观点:一、“原研制药品”的事实认定是讼争定价行为的重要基础,但江苏省物价局对此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明。二、沈阳山之内生产的高舒达不能证明是日本山之内制药株式会社所享有的专利权药。三、江苏省物价局作出定价行为的基础是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882号文》,该文仅是内部行政指导行为,并不能独立证明江苏省物价局的行为合法。依据以上理由,南京中院判定撤销江苏省物价局对沈阳山之内公司生产的舒高达的最高零售价,并责令江苏省物价局自判决生效起3个月内重新制定沈阳山之内生产的舒高达最高零售价。
贝庆生指出,江苏省南京市中院这些观点不但对“原研制药”这个具争议的概念提出了举证的要求,还首次对其它诉讼中多次引用的“国家计委文件合法———省级相关衔接文件合法”的顺推法提出不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