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之后保险索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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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保险还要自掏腰包修车索赔五千元赢了官司也掏钱 2003年事故车损索赔纠纷较去年上升两成 3月12日,一起因财产损害赔偿而引起的侵权之诉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开庭前,原告王先生就清楚地知道,无论法庭是否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他的经济损失已注定无法弥补。 2002年年底,王先生的车被追尾,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判肇事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者的车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公司为王先生的车定损2395元。上海通用的特约服务站对王先生车的修车费报价是3248元,两者相差853元。 为保证维修质量,王先生要求去上海通用的特约维修站修车,并要求肇事者承担853元的维修差价。但肇事者却说:我没上“不记免赔险”,要是在这里修车,我自己得承担20%。我带你找修理的地方,保证你明天就取车。此后,肇事者再次向王先生表示,我明告诉你,我就是想拿你这车挣钱,保险公司不是给定了2395元吗?我花300元就能修,自己还能挣2000呢。 至此,王先生下决心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接下来,王先生开始琐碎的索赔准备工作:聘请律师、收存交通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拍摄详细的车损照片、整理修车发票及工单明细、去北京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为修车费用及车辆的减值估价,向法院递交起诉书。 3月1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开庭。王先生告诉记者,打官司并不为钱,只为出口气。即使法院能支持“赔偿修车费3248元、车辆减值906元以及负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那么在扣除律师费2000元和修车期间的交通费559元之后,自己还要再赔上1653元,以及为了修车、索赔搭上的精力和时间,而肇事者只不过承担了本该由他承担的责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增加两成 记者从海淀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了解到,2003年因交通事故赔偿而引发的诉讼已较去年同期增加了20%。 海淀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的李来生法官告诉记者,2002年,海淀法院交通法庭共审理了450余起案件。但今年的前两个月,交通法庭就已经审理了100余起案件。其中,40%的案件是关于车辆损失的索赔诉讼。 交通法庭的曹力法官表示,很多当事人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了解,造成车损赔偿的争议。比如,保险公司所做的估损金额并不能作为财物损失的依据。北京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的结论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同一保险公司不同定损地点,定损金额相差六倍 与王先生一样,很多车主都曾亲身经历因交通事故而引出的索赔、修车的麻烦。 在去年年底,一辆奥拓与一辆桑塔纳2000在三环主路发生剐蹭事故。桑塔纳2000的右后门被撞瘪、防刮条和车门下大边损坏。交警判定奥拓违章并线造成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去某保险公司在丽泽桥附近的合作修理厂定损,修理费为600元。后在车主强烈要求下,桑塔纳2000被送至南三环附近一家上海大众特约服务站定损、修复,花费3700余元。同一家保险公司,在维修站定损和在合作修理厂定损的价格竟然相差六倍。 ■保险公司合作修理厂修车不放心 交通事故后如何索赔、去哪儿修车,已经成了困扰车主的一大难题。一位赛欧的车主告诉记者,买车不到半年,已经发生了两次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因为对保险公司推荐的修理厂不放心,两次都是自己去维修站修车,两次都落得自己掏钱修车。第一次拿发票去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报销,保险公司只给按定损的钱数报销,剩下的四百多元由受害人自己掏腰包。第二次事故是与公交车剐蹭。公交车的司机先是蛮横无比,警察判他负全责后又假装可怜,说要么去公交系统的修理厂,要么私人赔一点钱。这位车主只好认倒霉,再次自己去维修站修车。 去保险公司推荐的修理厂,维修质量差:钣金活懒得敲,只用腻子堆,金属漆都改菊纹漆了;整形尺寸不对,就用螺丝垫;大灯用假件,没有密封条,下雨的时候半个灯罩子里全是水;玻璃水分大,按进口件定损索赔,买作坊件装车;安装玻璃密封不严,外面下大雨,车里下小雨;去特约服务站修,修车费用与定损金额之间的差值多半只能由自己承担;如果碰上耍赖的肇事者,半年能要回修车钱就是好活儿;起诉索赔,以千元计的律师费和准备证据的繁琐,使多数车主打消了起诉维权的念头。 ■报销拿回转账支票 如果是在保险公司的合作修理厂定损,定损后车主又不愿在该修理厂修理,那么被保险人或三者去报销修车费用时恐怕要多跑几趟。记者的一个朋友曾不幸在交通事故中中招,成为“三者”。由于没有在定损的修理厂修车,去报销时,竟然得到一张转账支票。 修理厂的业务员态度坚决:“我们这儿赔三者都给支票,保险公司给我们的也是支票。您找个单位换成现金就能花了。”保险公司的回答很是客气:“应该给您现金。您可以再和修理厂联系一下,可能是修理厂把您当成单位了。” ■零配件定损应依据维修站价格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险业务部经理助理李纳新表示,太平洋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修理的零配件价格是按照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的特约服务站价格定损。如果修理时发现有定损时疏漏的费用,车主还可以通知定损员追加费用。 李纳新说,定损额与修车费用相差六倍只是个别现象,但特约服务站的零配件和工费价格偏高确是不争的事实。从2002年起,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定损执行的零配件价格以特约服务站的零配件价格为标准,工时费也向一类维修企业的工费标准看齐。但各主机厂的零配件价格差异、各修理厂之间工时费的差价,使保险公司暂时难以制定使各位车主都满意的维修费用标准。 李纳新建议车主不要轻易与修理厂的保险代理人签委托协议。签署委托协议后,一切权利和责任都归代理人所有。保险代理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来保险公司的定损中心索赔,虽然都是在争取最大赔偿,但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可能没有全部用于修车。有的修理厂将全部赔偿金用于维修,有的修理厂以次充好,获取最大利润。 ■律师:保险和赔偿是两回事 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宋海波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与加害方赔偿无过错受害方的损失不可混为一谈。 宋海波律师说,处理交通事故首先是行政程序,然后是索赔程序。行政程序是指交通警察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后,就进入了索赔程序。在索赔程序中,交通警察只有调解的权力,没有决定赔偿数额的权力。若双方调解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对于无过错方,其受到的损失当然是由加害方来赔偿。加害方理应自己掏腰包赔偿对方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遭受到的全部的合理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车费、车辆减值、因修车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宋海波律师还说,从民法的角度看,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 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加害方是否上保险无关,更不能由加害方的保险公司来定损。但目前实行的“由加害方保险公司定损”的做法只是一种行业惯例,而不是法律规定。定损、保险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事,与肇事者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无直接关系。例如,张三被李四无故打成轻伤,李四应该赔医疗费。难道张三看病去哪家医院,花多少钱还要征得李四的同意吗? 当然,直接经济损失一定要合理。车子被人追尾,除了维修后保险杠、后灯、行李箱以外,就手安个倒车雷达,可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修车期间没车开,天天打奔驰上班,这样的交通费恐怕也不会得到支持。 ■专业律师难有生存空间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湘军律师表示,交通事故索赔标的低、诉讼费用低,使不少律师望而却步。低佣金使得交通事故专业代理律师难有生存空间。 李湘军律师说,聘请律师帮助处理交通事故的索赔是值得提倡的做法。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经常是事故双方对修车费、修车地点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普通私家车车主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做这些事;如果争议太大,不甘心自己的利益无端受到侵害,最终只能诉至法院。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使当事人摆脱琐碎的索赔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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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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