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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明文禁止刊播四类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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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22 13:12:52

    为了规范药品广告市场,杜绝因违法药品广告给人民用药造成误导的现象发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下列药品不得刊播广告,审查机关不得受理其广告申请。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

    (三)试生产期药品及医院制剂;

    (四)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药品广告资格的审查,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广告申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品种;

    (二)擅自更改药品包装、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

    (三)没有印制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正确的;

    (四)凡出现药品名称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药品宣传材料,在发布刊播前,必须经审查批准;

    (五)经营企业作为广告主申请药品广告,必须出具生产企业代理销售、委托申请刊播药品广告的委托书原件。无委托书原件的不予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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